3月1日,《南京市旅游条例》正式实施。记者获悉,《条例》共八章六十四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开发、推广与服务、经营与安全、乡村旅游、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补充规定等。,立足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重点维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专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2001年在南京颁布的《南京旅游市场管理条例》被废止。

[游讯]《南京市旅游条例》正式实施 为全域旅游发展保驾护航

据介绍,作为南京旅游业的一项重要行政法规,《条例》与《南京旅游市场管理条例》相比有七大创新:

一是适用范围扩大。原《市场管理条例》适用范围仅限于南京“从事旅游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行业监督管理为主,协调和促进产业发展的功能较弱。修订后的《条例》将旅游规划与推广、旅游管理、旅游安全、乡村旅游、旅游监督管理纳入适用范围,提升了《条例》的整体立法格局。同时也体现了旅游业管理法向旅游业促进法的转变,拓展了立法的内涵和外延,涵盖了旅游业发展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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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对整个区域的旅游地位进行了界定。为了适应旅游业的发展,呼应国家全球旅游政策的要求,《条例》在加强景区旅游管理的基础上,强调全球旅游发展的导向,突出“城市是景区,旅游是生活”的理念,拓展旅游发展的内容。比如在规划中规定“要编制并实施城市全球旅游发展规划”;在产业发展方面,提出旅游资源普查和管理条例;在旅游开发中,结合南京本地实际,突出旅游特色,增加开发重点和旅游创意内容。列举了具有南京特色的旅游线路和产品,明确了旅游发展的方向和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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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明确了政府部门的职责。《条例》明确了政府在管理、促进和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责,提出了政府在财政支持、土地使用保障、带薪休假和财政支持等方面的促进措施。

第四,明确提出乡村旅游的原则。《条例》规定了反映南京近年旅游发展特点的乡村旅游内容,现实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并专门增加了乡村旅游一章。为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明确了建设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要求;提出乡村旅游专业人才培养的规定;针对当前乡村旅游度假区交通拥堵、停车困难、配套设施差的问题,提出交通分流、停车、消防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以增强乡村旅游的配套保障,促进乡村旅游度假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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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明确建立“旅游行业信用档案”和“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目前,旅游业诚信缺失的现象时有发生,迫切需要通过制度建设来改善旅游业的整体环境。《条例》与国家旅游局的相关政策紧密联系,明确规定建立旅游业信用体系,包括建设南京市“旅游业信用档案”和“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

第六,明确提出在高风险旅游活动中为游客规避风险、承担救援费用的原则。游客无视安全警示规定,擅自进入景区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观光、探险等活动,使自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给景区管理带来困难,非法探险造成的救援也代价高昂。鉴于不少游客违章在禁止通行、禁止道路通行或旅游景区以外的区域进行登山、穿越等旅游活动,《条例》明确了游客在此类活动中的避让义务,规定因游客违反避让义务而发生抢救费用的,由游客支付个人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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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明确自驾游、邮轮游、网上旅行社、网上交易平台等新型旅游业态的推广和监管规则。近年来,新的旅游形式发展迅速,并变得系统化。新的商业形式的形成是行业旺盛生命力的体现。对于新的旅游形式,以前更多的是积极的鼓励和政策支持,缺乏法律监督。目前,新旅游市场的发展还不能像传统旅游市场那样成熟。市场越不成熟,越需要规范的约束。《条例》将自驾游、邮轮游、网上旅行社、网上交易平台等新兴业态纳入调整范围,进一步明确相关新兴业态的监督管理规则,探索建立新兴业态旅游服务标准体系,保障新兴业态的旅游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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