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近日发布了《正常飞行管理条例》,将于2006年1月1日实施。近日,记者采访了参与起草《条例》的中国民航大学民航发展政策法规研究中心主任刘,民航总局消费者事务中心常务副主任,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记者:条例公布后,在公众和舆论中引起最大争议的是“因天气、突发事件、空交通管制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或取消所引发的一系列责任问题应由消费者自行承担”一文。如何看待这个规定?

刘广材: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早在1996年,民航总局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空旅客和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58条就提到,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交通管制、安检和旅客等原因。这个《条例》只是把以前的条例以法律的形式纳入了条例。

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关键在于我们关注的是航空空安全还是航空空赔偿更重要。事实上,客运合同是承运人和乘客之间的协议,规定承运人将把乘客及其行李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因此条例还表明,由空航空公司造成的航班延误将由空航空公司补偿。

但由于天气原因,航空公司/公司不起飞的首要目的是保证乘客安全,避免航空公司/航空公司发生事故。至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航班延误或取消,国际上已明确航空公司/公司不能承担相关费用。这些条例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最低要求,但空航空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超过这一要求。

记者:很多人认为,消费者一直是航班延误中的弱势群体。条例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什么?

李红涛:虽然条例中没有“投诉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字样,但其内容可以说是竭尽全力充分保护空航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统计显示,乘客对航班问题的投诉占投诉总数的50%以上,投诉成为航班延误后乘客维权最重要的手段。目前,规范旅客投诉的依据是《空公共航空运输服务消费者投诉管理办法》,该办法效力较低,不能覆盖外国承运人。同时,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法律责任,对投诉主体缺乏约束力。基于上述考虑,《条例》对乘客投诉的受理和处理进行了规范。这一次,在《条例》中单列了投诉管理一章,包括外国承运人和港澳台承运人。

标题:[游讯]专家详解航班因天气等延误 为啥要旅客“自行承担食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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