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乘坐泰国旅行社安排的游船前往珊瑚岛。上船时摔断了手腕,于是起诉北京神州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旅行社声称坐垫是因为旅游团成员抢座位而沾到地上的,所以与他们无关。北京晨报记者昨日获悉,朝阳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李女士被赔偿12.8万余元。

原告构成10级残疾

2006年1月22日,李女士与被告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并参加了被告于同年1月25日至2月3日组织的泰国8晚10日旅游团,费用为人民币4800元。2月1日,李女士乘坐被告在泰国安排的游船前往珊瑚岛。因为座垫放在邮轮地板上,她踩到了湿滑的座垫,导致左手骨折。事发当天,李女士到泰国某医院就诊,确诊手腕骨折,住院一天。同月3日,李女士随旅游团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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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李女士起诉称,由于船夫的失误和被告未能履行其安全义务,她意外落水,在当地医院接受治疗。经鉴定,损伤构成10级伤残,需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但被告除了支付原告在泰国经营期间的费用外,拒绝赔偿其他经济损失,于是起诉法院,要求赔偿近13万元。

被告获得128,000英镑的赔偿

被告旅行社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称坐垫被撞在邮轮地板上是因为事发时旅行团成员抢座位。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判断踩坐垫有危险,因此应当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建立了旅游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旅行社,应当承担安排行程和提供交通的义务,还应当保护原告的人身安全。在旅行过程中,如果原告在被告的安排下乘坐交通工具,被告应承担相当于承运人的责任,即保证原告的人身安全。现在原告因船上地面的滑垫而受伤,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损害的发生上有重大过失,因此他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被告被判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和伤残赔偿金共计12.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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